园所公告
南京医科大学幼儿园章程(修订稿)
时间:2021-0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依法办园,保证幼儿园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医科大学幼儿园是以全日制为主要形式的单位办幼儿园,学制三年,分小班、中班、大班,行政主管部门是南京医科大学,业务主管部门是鼓楼区教育局。负责全校教职工3至6岁子女的入园工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招收附院和外单位的生源。幼儿园地址在南京市鼓楼区峨嵋岭19号。

第三条  本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断提高保教水平,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个体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办园理念:以人文本,用心服务。

办园宗旨:以良好的师德塑造人;以先进的观念引导人;以常规的工作规范人;以骨干的力量带动人;以教育的科研提高人;以制度的改革激励人;以本园的特色成就人;以人文的环境稳定人。

第四条  本园以“健康教育”为特色课程,致力于幼儿健康教育的研究,并不断将研究成果运用于实践。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五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南京医科大学任命,南京医科大学校长为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幼儿园注重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员的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民主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发挥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参政、议政作用。

第六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实行全员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规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保障教职工享有合法的待遇,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本园规章制度和在工作中发生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

第七条 保证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教职工大会,定期、不定期召开行政例会、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商议幼儿园重大问题。

第八条 园长履行的职责与权力:

(一)团结领导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议,依法治园,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它各项任务。

(二)制订幼儿园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幼儿园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总结,并向上级及教职工大会汇报,负责建立、完善并组织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领导全园的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防疫等工作。

(四)坚持勤俭办园,统筹各种经费的合理开支,有计划的添置设施设备,努力改善办园条件,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五)协调好幼儿园与家长、社会各方面关系,争取社会和家长的支持配合,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和保健知识,促进幼儿园、社会、家庭形成教育合力。

(六)从幼儿园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与调整教职工工作,安排教职工的文化、园务学习和进修培训。

 第九条 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人事安排和涉及办园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工会、团支部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条  教职工大会是幼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园长工作报告、幼儿园工作计划、幼儿园发展规划、教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教育教学和管理中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管理工作和保教工作进行诊断,提出改进意见,参与评议、考核园内各级干部,监督并支持园长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的核心机构。园务委员会由园长、班组长、党员代表、团支部代表、工会代表、教师代表、家长、社会及专家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园务委员会负责对全园工作计划、总结、人员奖惩、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以及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及决策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由园长、园长助理、各班级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每新学年开始,由各班教师推荐1~2位家长组成园级和班级家委会,在园长指导下协助幼儿园开展各项工作,加强家园之间的信息联系,保证交流渠道畅通,协调家园教育的一致性,发动和组织家长发挥各自的专长和优势,开展各种配合幼儿园教育的活动,向幼儿园反馈家长的意见,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第三章  教职工权益和义务

第十三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保育员、炊事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参照执行。有下列权益: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幼儿的生活、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发展情况。

(二)参加教科研、学术交流、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福利待遇稳步提高。

(四)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五)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本园侵犯和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到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本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职工聘约,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接受幼儿园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实绩的考核。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确立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相互渗透、有机结合为本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持之以恒地进行“健康课程”特色的研究。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开展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坚持“保教并重、游戏为主”的基本原则,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十七条  本园以班级为保教的基本单位,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教师全面负责班级的教学组织、保教指导,保育员负责班级保育工作和物品管理,每班应依据幼儿年龄特点和个别幼儿需要,科学、合理、细致地保育幼儿。

第十八条  创设丰富的游戏环境,整合课程资源,组织开展各类游戏活动。开设班级区域活动、专用活动室、户外场地、大型运动器械等自主活动空间,促进幼儿的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立足教育实践,加强幼儿园教研工作的管理,根据本园的特点合理有序的开展教科研工作,做到以研促教、以教兴研,从而促进教师和幼儿共同发展。

第二十条  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承担教育幼儿的任务。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并认真分析、听取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幼儿园实行对家长开放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亲子活动。
 
第五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外来人员进出管理制度、接送幼儿安全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伙食管理制度、幼儿园采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幼儿午睡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十二条  做好校园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监控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工作,明确监控报警人员工作制度及职责,按规范对校园视频资料进行调阅。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加强门禁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结合幼儿年龄特点,按照相关要求将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帮助师生员工熟知安全知识,知晓自我保护,提升全体教职工及幼儿对突发应急事件的应变能力。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从幼儿园实际出发,整体规划、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美化、绿化、童化的环境,尽力创建安全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强化后勤为一线服务的思想,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幼儿服务,为家长服务。

第二十八条  按照省市收费标准,收取幼儿保教费和伙食费。依法向社会筹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幼儿园的捐赠。

第二十九条  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坚持收支两条线,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幼儿卫生保健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接受上级儿童保健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建立物品进货制度,把好价格关、质量关。

第三十二条  加强校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后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实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原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并依照法律程序予以修正。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南京医科大学幼儿园园长负责解释。

                                                                                                   2021年9月